济宁市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作者:工会生产部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3-06-21 08:37 浏览次数:次
(2009年1月20日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济宁市劳动模范协会(英文名称:JINING MODEL WODEL WORK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宁市行政辖区内劳动模范、先进分子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济宁市劳动模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吸引和团结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宁市总工会和济宁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东首工会大厦304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教育广大劳动模范,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全社会。
(二)吸引劳模立足本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建功立业。
(三)加强劳模的自身建设,不定期组织劳模进行参观学习、业务考察、培训进修、德能勤绩评价等活动,不断提高劳模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劳模与时俱进,保持荣誉再立新功。
(四)依法维护劳模的合法权益,把广大劳模的利益实现好、保护好、发展好,保障劳模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荣誉不受侵犯。
(五)关心劳模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劳模的呼声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着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的精神,量力而行,选好项目,用好人才,创办旨在为劳模服务的经济实体,依靠实力兴会,努力把协会办成劳模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县市区、部委办局、直属企事业的劳模协会可以单位会员加入,其单位的个人会员自然成为济宁市劳动模范协会的会员,没有成立劳模协会的系统和单位中的劳模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凡济宁市辖区内获得济宁市、山东省、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的,即可申请加入济宁市劳动模范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个别从事劳模工作的工会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协会工作需要,本人愿意加入劳模协会的,也可申请加入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信息、资料、资助、服务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缴纳会费;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经常与协会取得联系,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被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会员,其会员资格相应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讨论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有关的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决定协会终止事宜;研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总工会审查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继续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设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经会长提议,并报市总工会批准后,秘书长、副会长也可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开展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五)其他需要对外协调的重大事情。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经济技术创新、宣传教育、权益维护、财务监督等专业工作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协会自身的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用于会员培训、考察、资助、交流等活动,以及协会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协会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组织登记部门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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